一句話說清楚:借據證明「有這筆借貸」,本票證明「承諾付這筆錢」。借據記載雙方約定的所有條件(金額、利率、還款方式),到期不還要經過支付命令或訴訟才能執行;本票則是票據,到期不付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,取得執行名義的速度快得多,但時效只有 3 年,而且票面上不會寫利率等細節。金主最穩的做法是兩者併用。
一張表看懂借據與本票
| 比較項目 | 借據 | 本票 |
|---|
| 法律性質 | 消費借貸契約的書面證明(民法第 474 條) | 票據法上的有價證券 |
| 必備內容 | 法律沒有規定格式,但須能證明借貸合意與交付 | 票據法第 120 條規定的記載事項,須由發票人簽名 |
| 可記載的條件 | 利率、還款方式、保證人、違約條款都能寫 | 只有金額與到期日,不記載利率與還款方式 |
| 到期不還怎麼辦 | 聲請支付命令或起訴,取得執行名義後再強制執行 | 聲請本票裁定(票據法第 123 條),裁定後即可聲請強制執行 |
| 請求權時效 | 借款返還請求權 15 年(民法第 125 條) | 對發票人 3 年,自到期日起算(票據法第 22 條) |
| 對方抗辯空間 | 可以爭執沒有借貸、沒有交付等 | 本票裁定程序中法院不審查原因關係,發票人要另提訴訟才能爭執 |
| 主要風險 | 追討程序較長 | 時效短;借款人簽空白本票會被填寫不實金額 |
兩者併用時,用借據產生器先把完整條件寫進借據,再請借款人簽一張同額本票作為擔保,是實務上最常見的組合。
借據:記錄完整條件,但追討要多走一步
借據本身不是執行名義。借款人到期不還,金主要先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(對方 20 天內沒異議就確定),或提起民事訴訟取得判決,才能聲請強制執行。這段流程通常要一到數個月,細節見〈借錢不還怎麼辦?合法追討完整流程〉。
借據的強項是內容彈性:利率、分期、保證人、擔保品、加速到期條款都能寫,而且時效長達 15 年。借據怎麼寫才完整,見〈借據怎麼寫?必備內容、範本與常見錯誤〉。
本票:追討快,但要注意三件事
1. 必要記載事項缺一不可
依票據法第 120 條,本票應記載: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、一定之金額、受款人姓名或商號、無條件擔任支付、發票地、發票年月日、付款地、到期日,並由發票人簽名。其中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,未載受款人則以執票人為受款人,未載發票地或付款地也有補充規定,但**「本票」二字、金額、發票日、無條件擔任支付與發票人簽名**是不能補的,漏了票據就無效。
2. 時效只有 3 年
對本票發票人的請求權,自到期日起算 3 年(見票即付的本票自發票日起算)。超過 3 年票據權利消滅,雖然票據法第 22 條還保留「利益償還請求權」,也仍可以改用借據主張借款返還,但程序上就回到借據那條路。所以拿到本票的金主,到期沒收到錢要在 3 年內動作。
3. 本票裁定的費用與效果
聲請本票裁定屬於非訟事件,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 13 條按金額分級:未滿 10 萬元 500 元、10 萬元以上未滿 100 萬元 1,000 元、100 萬元以上未滿 1,000 萬元 2,000 元。法院只審查本票形式是否完備,不審查雙方有沒有真的借貸,所以速度快;借款人若主張本票是被騙簽的、金額不實,要自己另外提起訴訟。
這也是為什麼對借款人來說,簽空白本票是最危險的事:金額、到期日留白交給對方,對方可以填入任何數字直接聲請裁定。關於本票的風險與簽發前注意事項,見〈本票是什麼?簽本票前要注意的事〉。
金主該用哪一個?三種情境
情境一:借給親友、金額不大(例如 NT$50,000 以內)
寫借據就夠了。借據可以記載無息或低利率、分期日期,也比較不傷感情。要求親友簽本票常被視為不信任,除非對方主動提議。
情境二:借給非親友、金額中等(例如 NT$100,000~500,000)
借據加本票併用。借據寫清楚年利率(例如 12%,每月利息 NT$1,000;依民法第 205 條,約定利率不得逾年利率 16%)、還款方式與保證人;本票金額與借款本金相同,到期日與借據一致。到期不還時可以選擇走本票裁定(快)或支付命令(便宜,500 元)。
情境三:對方信用不確定、金額較大
除了借據與本票,考慮加保證人或擔保品,甚至辦理公證並載明逕受強制執行。擔保品要注意:在借據上寫「以某物作為擔保」只是記錄約定,動產質權要移轉占有才成立(民法第 885 條),不動產抵押要辦理登記才生效(民法第 758 條)。這類情況建議先諮詢律師或代書。
併用時怎麼寫,才不會變成「兩筆債」
借據與本票是獨立的憑證,如果寫法不清楚,借款人可能主張「你拿本票執行過了,不能再拿借據討」,或反過來擔心被重複追討。做法很簡單:
- 借據加一條:「借款人為擔保本借款之清償,另簽發發票日民國 115 年 10 月 7 日、金額新臺幣壹拾萬元整之本票一紙交付出借人收執;本票之金額與本借據之借款本金為同一債務。」
- 本票的「憑票支付」欄位或備註處寫上借款事由,例如「民國 115 年 10 月 7 日借款」。
- 還清時,金主把本票正本交還借款人,並開立清償證明。
常見誤解
- 「本票比借據大」:不是誰大誰小,而是程序不同。本票能快速執行,借據能記錄完整條件且時效長。
- 「本票要去郵局買才有效」:不是。白紙手寫並符合必要記載事項即可,印好的格式只是方便。
- 「借據沒蓋章無效」:借款人親自簽名即可,蓋章是輔助。
- 「沒有本票就討不到錢」:借據一樣能聲請支付命令或起訴,差在程序時間。
借貸文件不只這兩種,收據、清償證明、保證書、擔保設定各有用途,完整說明見〈借據與借貸文件完整指南〉。如果什麼文件都沒有,請看〈沒有借據可以討錢嗎?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