借據和本票差在哪?該用哪一個、可以一起用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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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句話說清楚:借據證明「有這筆借貸」,本票證明「承諾付這筆錢」。借據記載雙方約定的所有條件(金額、利率、還款方式),到期不還要經過支付命令或訴訟才能執行;本票則是票據,到期不付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,取得執行名義的速度快得多,但時效只有 3 年,而且票面上不會寫利率等細節。金主最穩的做法是兩者併用。

一張表看懂借據與本票

比較項目借據本票
法律性質消費借貸契約的書面證明(民法第 474 條)票據法上的有價證券
必備內容法律沒有規定格式,但須能證明借貸合意與交付票據法第 120 條規定的記載事項,須由發票人簽名
可記載的條件利率、還款方式、保證人、違約條款都能寫只有金額與到期日,不記載利率與還款方式
到期不還怎麼辦聲請支付命令或起訴,取得執行名義後再強制執行聲請本票裁定(票據法第 123 條),裁定後即可聲請強制執行
請求權時效借款返還請求權 15 年(民法第 125 條)對發票人 3 年,自到期日起算(票據法第 22 條)
對方抗辯空間可以爭執沒有借貸、沒有交付等本票裁定程序中法院不審查原因關係,發票人要另提訴訟才能爭執
主要風險追討程序較長時效短;借款人簽空白本票會被填寫不實金額

兩者併用時,用借據產生器先把完整條件寫進借據,再請借款人簽一張同額本票作為擔保,是實務上最常見的組合。

借據:記錄完整條件,但追討要多走一步

借據本身不是執行名義。借款人到期不還,金主要先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(對方 20 天內沒異議就確定),或提起民事訴訟取得判決,才能聲請強制執行。這段流程通常要一到數個月,細節見〈借錢不還怎麼辦?合法追討完整流程〉。

借據的強項是內容彈性:利率、分期、保證人、擔保品、加速到期條款都能寫,而且時效長達 15 年。借據怎麼寫才完整,見〈借據怎麼寫?必備內容、範本與常見錯誤〉。

本票:追討快,但要注意三件事

1. 必要記載事項缺一不可

依票據法第 120 條,本票應記載: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、一定之金額、受款人姓名或商號、無條件擔任支付、發票地、發票年月日、付款地、到期日,並由發票人簽名。其中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,未載受款人則以執票人為受款人,未載發票地或付款地也有補充規定,但**「本票」二字、金額、發票日、無條件擔任支付與發票人簽名**是不能補的,漏了票據就無效。

2. 時效只有 3 年

對本票發票人的請求權,自到期日起算 3 年(見票即付的本票自發票日起算)。超過 3 年票據權利消滅,雖然票據法第 22 條還保留「利益償還請求權」,也仍可以改用借據主張借款返還,但程序上就回到借據那條路。所以拿到本票的金主,到期沒收到錢要在 3 年內動作。

3. 本票裁定的費用與效果

聲請本票裁定屬於非訟事件,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 13 條按金額分級:未滿 10 萬元 500 元、10 萬元以上未滿 100 萬元 1,000 元、100 萬元以上未滿 1,000 萬元 2,000 元。法院只審查本票形式是否完備,不審查雙方有沒有真的借貸,所以速度快;借款人若主張本票是被騙簽的、金額不實,要自己另外提起訴訟。

這也是為什麼對借款人來說,簽空白本票是最危險的事:金額、到期日留白交給對方,對方可以填入任何數字直接聲請裁定。關於本票的風險與簽發前注意事項,見〈本票是什麼?簽本票前要注意的事〉。

金主該用哪一個?三種情境

情境一:借給親友、金額不大(例如 NT$50,000 以內) 寫借據就夠了。借據可以記載無息或低利率、分期日期,也比較不傷感情。要求親友簽本票常被視為不信任,除非對方主動提議。

情境二:借給非親友、金額中等(例如 NT$100,000~500,000) 借據加本票併用。借據寫清楚年利率(例如 12%,每月利息 NT$1,000;依民法第 205 條,約定利率不得逾年利率 16%)、還款方式與保證人;本票金額與借款本金相同,到期日與借據一致。到期不還時可以選擇走本票裁定(快)或支付命令(便宜,500 元)。

情境三:對方信用不確定、金額較大 除了借據與本票,考慮加保證人或擔保品,甚至辦理公證並載明逕受強制執行。擔保品要注意:在借據上寫「以某物作為擔保」只是記錄約定,動產質權要移轉占有才成立(民法第 885 條),不動產抵押要辦理登記才生效(民法第 758 條)。這類情況建議先諮詢律師或代書。

併用時怎麼寫,才不會變成「兩筆債」

借據與本票是獨立的憑證,如果寫法不清楚,借款人可能主張「你拿本票執行過了,不能再拿借據討」,或反過來擔心被重複追討。做法很簡單:

  1. 借據加一條:「借款人為擔保本借款之清償,另簽發發票日民國 115 年 10 月 7 日、金額新臺幣壹拾萬元整之本票一紙交付出借人收執;本票之金額與本借據之借款本金為同一債務。」
  2. 本票的「憑票支付」欄位或備註處寫上借款事由,例如「民國 115 年 10 月 7 日借款」。
  3. 還清時,金主把本票正本交還借款人,並開立清償證明。

常見誤解

  • 「本票比借據大」:不是誰大誰小,而是程序不同。本票能快速執行,借據能記錄完整條件且時效長。
  • 「本票要去郵局買才有效」:不是。白紙手寫並符合必要記載事項即可,印好的格式只是方便。
  • 「借據沒蓋章無效」:借款人親自簽名即可,蓋章是輔助。
  • 「沒有本票就討不到錢」:借據一樣能聲請支付命令或起訴,差在程序時間。

借貸文件不只這兩種,收據、清償證明、保證書、擔保設定各有用途,完整說明見〈借據與借貸文件完整指南〉。如果什麼文件都沒有,請看〈沒有借據可以討錢嗎?〉。

常見問題

只有借據、沒有本票,可以討錢嗎?
可以。借據是借貸契約的證明,到期不還可以聲請支付命令或提起民事訴訟。差別在於本票可以走較快的「本票裁定」程序,借據則要先取得支付命令確定或判決才能強制執行。
只簽本票、沒寫借據,有風險嗎?
對金主的風險是本票時效只有 3 年,而且本票上不會記載利率、還款方式等細節;對借款人的風險是本票可以快速執行,簽發前務必確認金額與到期日正確,絕對不要簽空白本票。
借據和本票可以一起簽嗎?會不會變成欠兩筆?
可以一起簽,實務上很常見。建議在借據上註明「借款人另簽發同額本票一紙作為擔保」,並在本票上寫明借款事由或編號,就不會被解讀成兩筆獨立債務。
本票一定要用郵局或文具店買的格式嗎?
不一定。只要寫明「本票」二字、一定金額、無條件擔任支付、發票日期並由發票人簽名,白紙手寫的本票也有效;但使用印好的格式較不容易漏項。
本票 3 年時效過了就拿不回錢了嗎?
票據上的權利會消滅,但借貸關係本身還在,可以改以借據或其他證據主張借款返還請求權(時效 15 年);票據法也保留了「利益償還請求權」。

撰文:錢來網編輯部・法條查證日期:(對照全國法規資料庫)

本內容僅供參考,不構成法律意見,具體情況請諮詢律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