個人把錢借給別人、約定利息,在台灣是合法的。民法把這種契約稱為「消費借貸」,金主與借款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主要由民法、票據法規範;違法的不是「民間借貸」本身,而是利率超過上限、以不法方法催收、或趁人之危收取重利等行為。本指南把金主與親友借貸會碰到的法律規定整理成一篇,每個主題再連到專文。
一、民間借貸怎麼成立:消費借貸
民法第 474 條規定,消費借貸是「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,而約定他方以種類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」。這句話有兩個重點:
- 要交付才成立。消費借貸是「要物契約」,光說好要借、錢還沒給,契約就還沒成立。所以金主要能證明錢確實交付了,匯款紀錄是最直接的證據。
- 不需要書面。口頭約定也成立,但沒有書面很難證明。借據的功能是證據,不是成立要件。
因此一筆借款最基本的法律保障是兩份文件:證明合意的借據,與證明交付的匯款紀錄。借據可以用借據產生器免費產生,整套借貸文件的說明見〈借據與借貸文件完整指南〉。
民間借貸與銀行業務的界線
個人用自有資金出借,是民法允許的行為。但如果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資金、承諾還本付息,就可能構成銀行法禁止非銀行經營的收受存款業務。金主只借出自己的錢,不「吸收」別人的錢來放,就不會碰到這條線。
二、利率規定:16%、5%,以及不能繞的路
約定利率上限 16%
依民法第 205 條,約定利率不得逾年利率 16%,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。效果是超過的利息借款人可以不付,但本金與 16% 以內的利息仍然有效。這個上限從 2021 年 7 月 20 日起適用,而且依民法債編施行法第 10-1 條,之前簽的借據在此之後發生的利息也要適用 16%。
民間習慣講「月息幾分」,月息 1 分是年利率 12%,月息 2 分是 24%,已經超過上限;換算可用月息/年利率換算。利率上限的詳細說明、修法前後差異與實例,見〈民間借貸利率上限 16%:超過會怎樣?〉。
法定利率 5%
民法第 203 條規定,應付利息的債務如果沒有約定利率、也沒有法律可以依據,週年利率是 5%。這個數字主要用在兩個地方:借據寫了「有利息」卻沒寫數字,以及計算遲延利息。
遲延利息
民法第 233 條規定,金錢債務遲延時,債權人可以請求依法定利率(5%)計算的遲延利息;約定利率較高的,依約定利率。借款人逾期不還,金主可以從到期日起算遲延利息,不需要另外約定。但依第 233 條第 2 項,遲延利息只對本金計算,未付的利息本身不再生遲延利息;借據的違約條款也要照這個原則寫。
不能用手續費、複利繞過
民法第 206 條禁止債權人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超過上限的利益,手續費、預扣利息等實質上是利息的費用會併入計算;第 207 條原則上禁止利息滾入本金再生利息。
三、時效:15 年、5 年、3 年
| 請求權 | 時效 | 依據 |
|---|
| 借款本金返還 | 15 年 | 民法第 125 條 |
| 利息、分期款等一年以內定期給付的各期 | 5 年 | 民法第 126 條 |
| 本票對發票人 | 3 年(自到期日起算;見票即付自發票日起算) | 票據法第 22 條 |
時效從「可以請求的時候」起算,通常是約定的還款日。沒有約定還款日的借款,依民法第 478 條,金主要先定一個月以上的相當期限催告返還,期限屆滿後才能請求、時效也才起算。
時效可以中斷。民法第 129 條規定的中斷事由是請求、承認、起訴,聲請支付命令、聲請調解等與起訴有同一效力。要注意第 130 條:因「請求」(例如寄存證信函)而中斷的,如果六個月內沒有起訴,視為不中斷。所以存證信函不能無限期延長時效,寄了之後要在六個月內採取法律行動。
時效完成後,債務不會自動消失,但對方可以拒絕履行。
四、本票:票據法的特別規定
本票是票據法上的有價證券,與借據的法律性質不同:
- 必要記載事項:票據法第 120 條列出應記載的事項並由發票人簽名;「本票」字樣、金額、無條件擔任支付、發票日、簽名缺一不可。
- 快速執行:票據法第 123 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,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,不必先起訴。
- 時效短:3 年。
- 不審查原因:本票裁定程序中法院只看票據形式,發票人要爭執借款不存在必須另外起訴。
借據與本票的比較、併用方式見〈借據和本票差在哪?〉;簽本票的風險見〈本票是什麼?簽本票前要注意的事〉。
五、刑事責任:重利罪與加重重利罪
刑法第 344 條重利罪
「乘他人急迫、輕率、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,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,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。」第二項明定重利包括手續費、保管費、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。
構成要件有兩個:利用對方的弱勢處境,以及利息顯不相當。「顯不相當」沒有固定數字,由法院依個案判斷,但利率遠超過 16% 且對方是急用錢的情況,風險很高。
刑法第 344-1 條加重重利罪
以強暴、脅迫、恐嚇、侵入住宅、傷害、毀損、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取得重利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,未遂犯也處罰。這條針對的是「暴力討債型」的重利行為。
金主的安全做法很單純:利率在 16% 以內、不另收費用、不用威嚇方式催收。遇到重利的借款人,求助管道見〈遇到高利貸怎麼辦?〉。
六、催收的法律界線
欠錢不還是民事問題,但催收方式一旦越線就變成刑事問題。常見的紅線:
- 恐嚇:以加害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名譽、財產之事恐嚇他人,致生危害於安全,依刑法第 305 條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。「再不還就讓你好看」這種話就可能構成。
- 騷擾與妨害名譽:到對方住處、公司騷擾,或在社群公開對方欠錢並附個資,可能涉及妨害名譽、個人資料保護法等問題。
- 私自取走財物:即使對方欠錢,未經同意拿走對方的車或物品,也可能構成竊盜或侵占。
合法的催收方式是:口頭或書面提醒、存證信函、調解、支付命令、本票裁定、訴訟、強制執行。流程見〈借錢不還怎麼辦?合法追討完整流程〉。
七、法院程序一覽
| 程序 | 適用 | 費用 | 特點 |
|---|
| 鄉鎮市調解 | 任何金額 | 免費(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3 條) | 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,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 |
| 支付命令 | 請求一定金額的金錢(民事訴訟法第 508 條) | 500 元(第 77-19 條) | 不開庭;對方 20 日內無異議即可當執行名義 |
| 本票裁定 | 持有本票 | 依非訟事件法第 13 條,未滿 10 萬元 500 元起 | 法院不審查原因關係,速度快 |
| 民事訴訟 | 任何債權 | 依民事訴訟法第 77-13 條,10 萬元以下 1,000 元 | 10 萬元以下適用小額程序,50 萬元以下適用簡易程序 |
| 強制執行 | 取得執行名義後 | 另計 | 查封薪資、存款、動產、不動產 |
八、五個常見的法律誤解
「借據要公證、要蓋章才有效」
不是。借款人親自簽名的借據就有效,公證與蓋章只是加強證明力。公證的實際好處是載明逕受強制執行時可以省去訴訟。
「時效過了,錢就不用還了」
時效完成後債務仍然存在,只是對方可以拒絕履行。對方如果自願還款,不能事後以時效已過為由要回。而且時效可以被中斷,對方承認債務(例如回訊息說「我會還」)也是中斷事由之一。
「月息 1 分很低,沒超過 16%」
月息 1 分是年利率 12%,沒超過;但月息 1.5 分是 18%、2 分是 24%,都超過了。民間用「分」報價時一定要換算成年利率。
「借錢不還可以告詐欺」
詐欺要證明對方借錢當時就有不還的意圖並使用詐術。單純借了之後還不出來是民事問題,提告詐欺多半以不起訴收場。
「有本票就萬無一失」
本票時效只有 3 年,而且只涵蓋票面金額。借據與本票併用、各自記得時效,才是完整的保障。
九、金主與親友借貸的法律檢查清單
- 借據載明雙方身分、金額、交付日期與方式、年利率、還款期限,借款人親自簽名。
- 利率不超過 16%,不收手續費、不預扣利息。
- 用匯款交付並保留紀錄。
- 需要時加本票,記得 3 年時效。
- 逾期先催告,存證信函後六個月內採取法律行動。
- 催收不恐嚇、不騷擾、不公開個資。
- 收到的利息屬於所得,依所得稅法應併入綜合所得申報;申報方式與扣除額細節請向國稅局或會計師確認。
本指南涵蓋的是民間借貸最常碰到的規定,個案細節(例如時效是否已中斷、是否構成重利)仍應諮詢律師。文件製作部分見〈借據與借貸文件完整指南〉,利率換算見〈月息 1 分、2 分是多少?〉。